北京7月1日起统一使用《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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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推广和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文本。游客在本市41家出境游组团社参团旅游时,可与旅行社签订标准统一的合同,以便解决旅途中发生的纠纷。  此次推出的正式合同文本,最大的变化就是“费用明示”。针对游客投诉较多的“零负团费”、“自费项目”等问题,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对“旅游费用”的规定,双方约定把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明示给旅游者,从而体现出了游客的知情权。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专用条款》第四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填写本合同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乙方保存复写联,甲方保存原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拆电话:65275315。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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