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办法》“谢绝自带酒水”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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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办法》共有13条,包括“适用范围”、“明码标价”、“服务收费”、“提供清单”、“赔偿责任”、“行业约定”、“监督检查”等内容。  该《办法》对社会上颇有争议的“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企业应当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餐饮企业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的,不得收取开瓶费等费用。不得免除因自带酒水、食品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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