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稻种赔钱又获刑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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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明光市周某销售假稻种,造成管店、涧溪两镇74户农民水稻减产案,经过工商、消协、公安部门六个月的努力,日前终于画上了句号,农民获得4.5万元的经济赔偿,周某被法院以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8月10日上午,明光市管店消协分会接到林东村张步军等29户农民投诉称:当年3月3日,在参加本村村干部选举会议上,村书记梁某说:“明光市种子公司周某来我村推销稻种,每亩包产量1200斤,你们放心购买,出问题由我负责” 。29户村民以每公斤22-24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买稻种260公斤,种植约200余亩。种植后发现水稻出穗已成熟、正在孕穗、还在园杆期各占三分之一,造成损失,要求经销商给予赔偿。

管店工商所、消协分会当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一是深入田头现场勘察,验证农民反映的情况属实;二是对当事人周某、梁某进行调查,查明稻种品牌、来源、数量、进价、销价,农民种植面积及周某经营的主体资格。

经查,周某系明光市鲁山办事处牛岗队农民,以务农为主,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2004年他从湖北省某公司邮购稻种种植一亩,收获水稻1100余斤。2005年3月初周某将其中部分水稻冒称“明优84、85稻种”运到管店镇林东村梁某家委托介绍销售,并承诺给些辛苦费。该村47户农民共购进260公斤,种植250余亩。周某除了在管店镇林东村销售该批稻种外,还在本镇贾基村、涧溪镇鲁峰村也有销售,共销售假稻种600余斤,涉及农民74户,种植面积300余亩,损失约6万余元。

明光市工商局邀请本市12315涉农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对该批水稻进行现场鉴定,该批水稻植株高矮不齐,抽穗前后不一,穗子有大有小,叶色也深浅不一,符合二代杂交种子的分离规律,该批稻种不是一代而是二代即商品粮,估计每亩减产30-40%。

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以防周某外逃,明光市工商局果断采取措施,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 2005年8月12日公安部门对周某实施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2005年11月10日由市检察院对周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周某先后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5165元。日前,明光市法院鉴于周某积极对受害农民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作者:唐凤阳  徐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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