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并联运行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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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628,吐鲁番地区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韩梦华家中平常每月用电量在300度左右, 5月份用电量突增,高达 2600度,为正常月份使用量的8倍,但消费者家中并没有多增加用电设施,电量猛增,出现高额电费不能理解,要求电力部门进行检查核实。

随后,吐鲁番市电业局市区供电所派三名人员到用户家中现场检查,检查后没有发现用户表计进出线有任何异常。同时发现该用户20066月份的抄表电量恢复正常,与其它月份用电量基本一致。面对即将要承担的不明高额电费,韩梦华投诉至吐鲁番地区12315指挥中心,要求派人核实解决。

[调解结果]

接到投诉后,吐鲁番地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但多出的电量又如何解释呢?地区121315指挥中心将此案重新移交至地区电业局95598客户服务中心,要求重新对该消费者的线路、电表等重新进行检查鉴定。电业局客服中心接到投诉后,派市区供电所、用电检查部、客户服务部相关人员到用户现场查验,检查后没有发现韩梦华家中表计进出线有任何异常。经协商同意,对韩梦华家中的电表实行表计换表,将旧表进行校验。经吐鲁番市供电局电器计量所校验,用户表计合格,无任何异常。但20065月份韩梦华家用电量突增幅度过大,高达正常月份的8倍左右,经电业局研究推断认为此表为不名原因的潜动,对此用户20065月份电量按照2005年同期电量收取电量电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在此起投诉中,吐鲁番地区12315指挥中心启动企业客服中心与12315指挥中心并联运行快速解决机制,交由供电局85598客服中心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本案中,在用户没有多增加用电设备,但用电量突增,高达正常月份的8倍,作为公用企业的供电部门对此应对消费者有合理的解释。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的供水、供电、供热、管道供气等供应。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此案件中,消费者韩梦华所使用电表、线路均是电业部门农网改造时设立,并且该用户电表为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接投诉后,经供电局技术人员检查线路及相关设施,得出供电局所属线路及计量设施(电表)无任何异常的结果后,地区12315指挥中心提出供局电应对所属线路及计量设施有维护及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且线路检查及电表的校验工作都由供电部门自己完成,鉴定结果无法定依据,在排除用户线路用电被盗,用户家中未增加任何电器设施的情况下,出现的高额电费,承担线路、电表维护的供电局应承担相应责任。

 

 

             吐鲁番地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O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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