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多种新兴消费纳入保护范围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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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亮点频出,细化了“生活消费”的内容,将赠品和奖品纳入“三包”范围,明确拆封商品不污不损属于商品完好状态……

亮点一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细化,特别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

亮点二

细化消费者建议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监督的权利。《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服务态度等提出评价意见;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亮点三

经营者违约最高罚50万元

针对经营者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和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的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期限履行义务时,按照《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明确赠品奖品须“三包”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亮点五

商品被拆未污损可退换

《条例》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同时,《条例》提出,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状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亮点六

逾期预付卡可换卡续用

《条例》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亮点七

新兴消费纳入保护领域

除了电信业务、房地产销售、装饰装修、汽车销售、旅游服务等传统消费形式外,《条例》还将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服务消费、预付卡消费、保健品消费、印染服务消费、影像服务消费、中介服务消费、快递服务消费和教育培训等新兴的消费行业全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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