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开张商家不得发售预付卡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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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针对消费纠纷较多的汽车销售、培训教育、预付费等热点领域,草案作出了充实细化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国家出台了家用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但是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没有纳入管理。《草案》放宽了可以整车退换的条件,明确新车销售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等情形,车商应该根据消费者要求予以整车退换,并赔偿损失。对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更换零件,草案则明确可以整车退换。《草案》充实了预付费方面的相关规定。如,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费卡,新开张的经营者不得马上发售预付消费卡。此举可以有效防止经营者以发售预付卡为由实施诈骗后携款“跑路”。另外,《草案》规定,预付卡充多少,商家说了不算。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同时,《草案》还明确,针对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利息;已经消费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对于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草案》细化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明确规定经营者要说明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的方法和防止意外的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措施。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试用昂贵的商品时,经营者也有相应的责任,并不是完全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要明示商品价格、数量和规格,不能出现前后价格不同的情况。对消费者选定的商品以及价款,应当预先经过消费者确认。

据悉,目前,《广西消保条例》二审稿全文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消费者可以在8月31日前,登录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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