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对监测样品的取得管理和处置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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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春讯(刘忠鹏 记者李洪涛)《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1日实施,对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所需样品的取得、管理以及处置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此举对规范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行为,实现监测样品管理与处置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节约监测行政成本及加强廉政建设等均有重要意义。
   据吉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金恒多介绍,以往,由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吉林省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暂行办法》,细化了对监测样品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规范监测行政行为。《暂行办法》明确了监测样品取得分类问题。吉林省工商局将样品的取得分为购买样品和提供样品。购买样品包括食品类样品、经检测造成破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样品、被监测人拒绝提供的样品等,其他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由被监测人提供样品。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样品的处置权归属问题、样品处理的不同情形及处理程序、相关环节。规定根据样品的取得方式和检测结果的不同,监测后样品的处置权分别属于被监测人、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对购买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采用集中销毁、折价变卖等方式处理;对提供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采取退回被监测人、根据样品破损情况对被监测人予以适当补偿、赔偿等方式处理。对于需由工商机关处置的样品,明确了样品处置审批程序以及样品返还、样品取得、交接等相关环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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