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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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p .contentPlayer{margin-top:10px;} .contentPlayer{float:left;width:336px;height:322px;background:url(http://i1.sinaimg.cn/dy/main/video080904/cv_m_01.png) no-repeat 0 0;margin:0 20px 10px 0;*margin-right:17px;} .contentPlayer a{text-decoration:underline;font-size:12px!important;} .cp_player{padding:14px 0 0;text-align:center;height:249px;display:block;} .cp_tit{padding:10px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 .cp_from{padding:0 0 0 18px;font-size:12px!important;line-height:20px!important;display:block;} var sinaBokePlayerConfig_o = { container: “p_player”, //Div容器的id playerWidth:298, //宽 playerHeight:250, //高 autoLoad: 0, //自动加载 autoPlay: 0, //自动播放 as: 0, //广告 tj:0 //推荐};sinaBokePlayerConfig_o.autoLoad = 0;sinaBokePlayerConfig_o.autoPlay = 0;SinaBokePlayer_o.addVars(“vid”, 27085708);SinaBokePlayer_o.addVars(“as”, 0);SinaBokePlayer_o.addVars(“logo”, 0);SinaBokePlayer_o.addVars(“pid”, 1);SinaBokePlayer_o.addVars(“head”, 0);SinaBokePlayer_o.addVars(“tjAD”, 0);SinaBokePlayer_o.addVars(“tj”, 0); SinaBokePlayer_o.addVars(“vblog”, 2); SinaBokePlayer_o.addVars(“singleRss”, “http://video.sina.com.cn/iframe/fourlists/news/c/v/2009-12-15/183649994.xml”);SinaBokePlayer_o.showFlashPlayer();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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