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非诉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 北京晚报
20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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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执行。

  《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根据《若干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若干意见》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法院没有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有争议的,仍有权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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