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要求学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
来源: 新京报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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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七部委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七部委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

  七部委强调说,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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