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此次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具体情况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到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