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4月8日对媒体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直密切关注发生于3月31日的东方航空公司云南部分航班的集体返航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3月31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执飞云南省内的18个航班全部集体返航,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4月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又有多个航班返航。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仅3月31日因此不能离开昆明的乘客就有1500多人,这还不包含4月1日延误的。
东航方面最初给出的解释是“因天气原因”,而另一种声音是,公司部分飞行员不满薪酬分配,才是诱发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因各方对返航原因说法不一,“返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此次返航事件中的部分消费者则准备以“涉嫌商业欺诈”起诉东方航空公司。
4月7日,针对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集体返航”的不正常事件,东航终于发布声明称:“返航事件”存在明显人为因素。东航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旅客再次致歉。
4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经过民航局调查组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已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对此,武高汉表示,乘客、飞行员、航空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消费秩序。航空服务其实质上是一种合同,乘客购买了机票,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有义务根据机票上的,安全、准时的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如果真的是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那么经营者变更合同或者取消合同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消费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谎称不可抗力,以逃避责任,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提出索赔。
根据分析,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声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后又承认“有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可期利益(间接损失)。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基于本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前后两次不同的声明,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受害要维权,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是消费者协会的一贯主张。”武高汉对记者表示,“消费者依法起诉经营者,是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将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依法提供支持。”
武高汉还告诉记者,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是最宝贵的,对此,经营者负有最直接,也最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公布调查结果,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兑现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而对行业来说,则应该进行反省,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今年是奥运年,航空服务尤为重要,作为服务提供者,航空公司应该以提供安全优异的服务质量为己任,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以迎接奥运会的胜利召开。”武高汉表示。
维权建议:
第一、首先应当保存好机票及登机牌以证明乘客与东航公司之间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如客票确已遗失,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双方存在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客票也能作为证据,因此应该保存好其纸质登机牌。
第二、乘客计算因本次返航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事件所产生的,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提出的这些费用均应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乘客可向东航公司主动联系,了解公司的处理意向。根据《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东航公司有义务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乘客。
第四、如对东航公司提出方案无法接受,则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索赔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