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正式施行。昨天下午,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南京两级法院将开展集中执行宣传月活动,运用新《民事诉讼法》直击“老赖”痛处,有效解决执行难。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鲍强就新法中的亮点逐一进行了解析:
“老赖”罚款翻10倍不协助执行也许被拘留
修改后的《民诉法》较原《民诉法》提高了对“老赖”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罚款金额:个人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单位由“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将罚款数额提高到原来的10倍。
此外,新《民诉法》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拘留措施。这是法律首次将拘留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协助执行人,例如银行拒绝配合法院查封账户,情节严重的,法院可拘留其负责人。
下级法院不执行可申请上级法院执行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法院受理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此专门增设了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延长申请执行期减少执行“过期作废”
为了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相一致,新《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原来的1年改为2年,同时增加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缓解了申请执行期限较短带来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些过了一年仍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不用再担心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会“过期作废”。
执行前可不再向“老赖”打招呼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被执行人是必须程序,执行员必须先通知,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这恰恰给了‘老赖’以可乘之机,一些‘老赖’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闻风而逃,将财产转移、隐匿、出卖,使法院的执行常常无功而返”。
针对上述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可以立即执行的条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了这一规定,执行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相机行事,对那些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可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突袭式的执行,也就是所谓的“立即执行制度”。
新法有助破解“法律白条”
4月1日,新《民诉法》正式实施。公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申诉渠道变宽了,再审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昨日,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许乃义律师大胆预言,新《民诉法》实施后,将会使省市级人民法院迎来申诉案件的大量增加。“重罚”对付“执行难”
法律变化:对拒不执行判决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公民1000元以下,法人3万元以下加重为公民1万元以下,法人30万元以下。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际影响:许乃义律师认为,提高处罚将对赖账行为产生震慑,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条新的“立即执行”的制度使得执行的成功率更高。“财产报告”约束老赖
法律变化: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这次修改的第17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实际影响:新的“财产报告制度”,则增加了对赖账者的威慑机制,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将保证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