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对游商游贩不再一律封杀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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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的量化任务有一项是,到今年年底前,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对城市中游商游贩的管理问题。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在年底前,对于这些小贩有什么样的安置办法?怎么样保护他们的权益?

  周伯华表示,对这类问题,有很严格的政策区别和要求。为了支持农民增产增收,我们国家政策允许农民在政府指定的地点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这种是属于政策性允许的。城市的游商游贩在职能分工上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但是在流通环节的牵头单位,是我们工商总局,对他们的整顿问题,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工商部门和城管部门的协调,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落实对他们的管理。比如在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项目上,政府部门必须进行管理。周伯华还透露,将不再一律封杀。

  个体户管理费或取消

  国家工商总局称相关部门一定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改革当前正在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一定会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周伯华说,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现在提出是否还要保留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显示,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根据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这一条例于1987年9月5日公布了有关实施细则,并于1998年12月3日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的。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

  但是,对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周伯华表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

  (摘自: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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