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从7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零负团费”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重点整治海南、北京国内旅游线路,并将严厉查处违规旅行社。
零团费是指游客参团旅游,只需预交给组团的旅行社来回车(船、机)票钱和报名费,接团社不收一分钱,却要负担这些游客吃、住、行等所有开支。为了弥补损失,接团社往往会要求游客去自费景点、上商店购物等,并从中获取利益。为拉到生意,接团社还常常向组团社缴纳人头费,形成所谓的负团费。
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
有关部门将组织旅行社或通过旅游协会制定并发布主要国内旅游线路的指导价,在全市出境旅游组团社开展诚信旅游线路和品质游活动。市旅游协会牵头组织制定海南、北京游的指导行程和价格,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旅行社对外公告的旅游线路报价,必须包括整个行程所有服务项目,不得价外加价,不得实行年龄、职业差异价格。国内旅游线路的报价和行程要报所在市旅游局备案,并随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各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和行程外的旅游购物。对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一天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各旅行社要科学编制旅游团队行程,列明整个行程的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印制各类旅游线路行程介绍,供旅游者参团报名阅读和旅游行程中使用。各旅行社要指定熟悉业务、了解行程的专业人员接受旅游者报名,特别要如实告知服务项目和标准及收费等情况。各旅行社对外发布的旅游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必须签订旅游合同
2007年7月1日起,全市旅行社必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与旅游者签订《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或《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均不得使用自制各类旅游合同。原则上每一个旅游者都必须单独签订旅游合同,单位组织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团体出游的须由全体参团旅游人员出具书面委托书。对旅行社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对已签订旅游合同须转拼团的,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责任。
违规者将受重罚
据了解,为了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旅游部门决定,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旅行社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不通过本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
各旅行社对外发布的广告及门市部对外的宣传广告报价,若低于全市行业指导价的,市旅游局负责约见旅行社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经理,要求说明价格线路情况和降价原因,如不能说明原因的,必须立即更正,消除影响,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各旅行社发生的行程安排以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的自费项目和购物投诉,一经查实,所有旅行社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回自费项目费用或购物全部款项;行程以内的购物,一经查实为假冒商品,旅行社必须在30日内负责退货或调换。否则,市旅游局将从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中先行支付。
三大机制监督
建立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举报查处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义务监督员,对提供违规旅行社信息的,经查实,由旅游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旅游监督员”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建立旅游市场明察暗访制度。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和随团暗访的方式,加大市场监督力度。
建立全市查处“零负团费”联动机制。对在异地收客实行“零负团费”的旅行社,各县(市、区)旅游局要及时报告市旅游局查处,并积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物价和地税等部门,依靠各自职能,联动检查和处理。(记者张火金)
整治“零负团费”考评标准出台 19种违规情况将被扣分
日前,《赣州市旅行社治理整顿“零负团费”考评标准》已经出台,总分为50分,共分四个扣分等级,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旅行社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均扣相应的分值。
对旅行社发布违规旅游广告和虚假信息,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等6种情况,每发现一起,扣除5分。对旅行社存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擅自转团或拼团等4种情况,每发现一起,扣除3分。对旅行社存在《旅游行程计划表》未注明旅游线路、时间、景点等7种情况,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对旅游广告不注明旅行社名称等基本内容,刊登企业所获荣誉称号未注明获得年度的,每发现一起,扣除1分。
按照《标准》规定,对半年扣10分者,由市旅游局对该旅行社进行书面批评责令改正的处理;半年扣20分者,由市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处理;半年扣30分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处理,并暂缓通过本年度业务年检;半年扣40分者,不通过本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处理。(记者张火金)
(摘自: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