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保监会公布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最突出的规定为,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这样“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的“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此举旨在避免出现健康保险“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也保”等现象。
■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
《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首次增加了“护理保险”。同时,将原“收入保障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
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长期险至少10天犹豫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实行100%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10天以上的合同犹豫期。
(摘自: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