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旅客赔偿提高到40万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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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总局2月2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 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该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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