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明年1月1日开始,各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
《办法》中所说的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一切经营活动。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大部分居民都认为,《办法》出台是件好事,我国早就该禁止向未成年人卖酒了。但也有人质疑这一禁令能否贯彻实施。在北京朝阳区一家超市内,一位王姓女士表示,如今,大型商场、超市,街边的便利店或小杂货店都在卖酒,数量这么多,政府怎么管得住?关于这一点,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牵涉到很多方面,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具体的协作管理办法目前还在商议之中。
(摘自: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