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监理有新规监理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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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的监理行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制定了《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的《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并于日前开始实施。

  今后,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必须按《办法》要求,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被监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同时,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在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新旧居民住宅室内装饰工程以及车、船、飞机等内部装饰工程均在《办法》的监理范围之内,上述装饰工程的业主可自愿委托监理单位为其服务。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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