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机场高速收费应公示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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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胡凤滨告机场高速“300米收费10元不公平案”败诉后,8月29日,朝阳法院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及本案的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认为“300米收费10元”合法不合理,建议今后建立收费公示制度,进入社会监督。

  今年3月17日,胡凤滨两次进入机场高速路,分别被收费10元。胡凤滨针对“杨林大道至天竺收费站300米收费10元”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返还10元。8月25日,朝阳法院判决胡凤滨败诉。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张雯介绍说,经过法院的审查,机场高速“300米收费10元”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经过政府审批,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法院才判原告败诉。但“合法不一定合理”,法院调查认为,机场高速收费标准及收费站设立的审批程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为此,法院在此案宣判前,召开了有关专家的座谈会。综合专家的意见,法院向收费标准的审批部门市发改委、收费站设立的审批部门市交通委及首发公司都发出了司法建议。“此案虽已审结,但它的社会意义非常大。我们希望能通过司法建议敦促行政职能部门改进管理方式,使其更加公正、合理。”张雯表示。

  (摘自: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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