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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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宁波市消协和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本月20日施行。按照该办法,颇受消费者关注的酒水自带、“时价”标价等问题有了明确说法。首批实施单位为南苑饭店、向阳渔港、汉通等80家企业。

  据了解,宁波市有餐饮企业上万家,消费者与餐饮企业的服务、价格、质量争议时有发生。暂行办法出台后,有关部门、消费者和企业就可以十分明确地依法调解。

  对于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问题,《办法》作了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对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食物进入餐厅享用的,应在醒目位置告示消费者。餐饮企业同意办宴席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和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的数额需双方商定。对自带酒水、饮料、食物的质量,企业要严格把关,对自带食品因企业再加工而引起的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由企业负责。同时,对消费者预订宴席的订金也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要预订宴席,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书,企业可收取总金额不高于20%的订金。

  对鲜活、海鲜菜肴的“时价”应公布当日实价,杜绝欺诈行为。

  对于消费者十分关注的菜肴质量、规格、卫生等问题,本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当场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企业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消费者调换相同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如企业有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赔,退赔款额为该菜点价的两倍。同时,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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