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办法》指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根据该《办法》规定,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都将成为工商机关的监测范围。在这些地点,工商机关重点监测5类商品,分别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工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组织监测,运用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动态分析,给消费者以提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