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空调企业状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宣布,上海消保委发布的消费警示不侵权。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协)成立18年来,第一次因披露维权信息而成为被告。
7月30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的消费警示,指出部分经销商有意混淆日本大金空调和上海“大金阪本”空调的区别,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销售其产品。该警示发布后,生产“大金阪本”空调的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上海市消保委告上法院。该公司诉称消保委发布的消费警示经媒体刊播后,导致其产品积压,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消保委撤销该消费警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法院审理认为,消保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此消费警示是针对傍名牌类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发布的,其内容客观真实,没有违法之处,也没有对“大金阪本”空调质量及其生产厂家进行贬低。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判决后表示,上海市消协今年改制为消保委后,加大了投诉披露和维权曝光的力度,今后当被告的机会会增加。对此,消保委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各项职能,不会惧怕此类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