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足光散”烧伤患者的典型投诉暴露出的问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川消委函 (2004) 第22号,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最近,四川省消委会受理了一起“足光散”烧伤患者的典型投诉,根据患者提供的情况,我会调查了解到,“足光散”烧伤患者事件在成都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引起了省消委会的高度重视。在处理投诉的同时,省消委会已向社会发出了相关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以避免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在投诉的调查调解中,四川省消委会发现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存在忽视药品安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处方药不按规定标签,药品说明书不全、不详,未尽到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二是出现用药异常现象后,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反而以“个案”、“无因果关系”、“正常现象”、“私了”等种种理由和手段应付患者,企图隐匿实情,客观上导致国家药品管理失察,留下药品安全隐患;三是在药品管理上,中、西药的分类界限不十分明确;药品安全管理的不良反应机制存在缺陷。对此,省消委会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建议:
首先,从药品注册入手,理顺西药、中药的管理界限,避免出现同一种配方的药品,有些是西药有些是中药的现象发生;
其次,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良反应虽然是用药中的正常现象,通常与药品质量无关,但受到伤害的患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作为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制度。
第四、应当加强非处方药特有标识的管理,杜绝不标注“OTC”的非处方药出厂销售。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