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药品不良反应患者能否索赔四川消委会研讨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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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日,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就本报独家报道的“足光散”烧伤事件进行座谈。与会各方人士就遭遇药品不良反应患者能否索赔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同时,省消委会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当天上午,四川省工商局二楼大会议室座无虚席。除卫生、药监、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部门的管理人士及医学、法律专家外,投诉人蒲有全老人和成都九芝堂公司也分别作为消费者和药品生产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各方人士主要就遭遇药品不良反应患者能否索赔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据四川省消委会有关人士介绍,经过深入调查他们发现,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存在忽视药品安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非处方药不按规定标注标签,药品说明书不全、不详,未尽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二是出现用药异常现象后,企业不按规定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反而以“个案”、“无因果关系”、“正常现象”、“私了”等种种理由和办法应付患者,试图隐匿实情,客观上导致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留下药品安全隐患;三是在药品管理上,中西药的分类界限不十分明确,药品安全管理的药品不良反应机制存在缺陷。

  对此,四川省消委会建议该省食药监局加强药品安全管理。首先从药品注册入手,理顺西药、中药的管理界限,避免出现同一种配方的药品,有些是西药有些是中药的现象发生;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该省消委会认为,药品不良反应虽然是用药中的正常现象,但受到伤害的患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因此建议国家药监部门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研究出台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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