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12月24日消费者吴昊申诉:2003年5月份在河西联通营业厅购买的三星A399手机,价值1650元,在保修期内出现小屏倒字已由经营者修理了2次,现又出现屏不显示,要求退或换。 处理结果:2003年12月25日由伊春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给消费者重新更换一部三星手机。 2、伊春市友好区某种子站把不合格的“红丰2号”劣质萝卜种子,卖给14户农民,使种植的48亩萝卜严重欠收,给农户造成很大损失,农民纷纷到友好工商分局投诉,要求赔偿损失。经友好工商分局依法多次调解,友好种子站一次性包赔每亩地100元的赔偿金,计人民币4800元。同时友好工商分局对剩余的50袋种子予以没收,并依法对种子站进行了处罚,使农民的损失得到了补偿。 3、2003年12月25日消费者吴桂芬申诉:12月月25日晚在伊春区金兴烧烤店就餐时,老板娘插电烤锅时,在电源连接处冒出一大火球,吴桂芬当场被吓抽了,老板娘给送医院就不管了,消费者要求医治。 处理结果:2003年12月25日由伊春分局前进工商所进行处理,经调解烧烤店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 4、当事人成树博系辽宁省兴城市居民,在铁力市租用的房屋内非法生产加工食醋,并伪造手续,骗取铁力市某彩印有限公司印刷“星源”牌注册商标。经铁力市工商局调查违法事实清楚,取缔该生产加工黑窝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非法加工生产假冒食醋的设备。对铁力市某彩印有限公司在未收取商标印制证明的情况下,接受成树博的委托,非法印制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处罚。 5、2003年12月6日消费者吴剑涛申诉:12月4日在伊春市水利物资门市部购买一台粉碎机,价值1680元,当时承诺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款,使用2日后觉得不适合,要求退款,但经营者不同意。 处理结果:12月6日接到申诉后,当天由伊春分局12315的工作人员给予调解,经营者同意并已退款。 6、伊春区消协在2003年7月30日接到消费者姜笑波的投诉,消费者在衡远电器商店买了一部手机,在使用时发现接听来电时杂音干扰很大,就找经营者说明情况要求换一部手机,经营者说:国产手机普遍接听来电时都有杂音,不能换。 伊春区消协把经营者找到消协办公室进行调查调解,对经营者进行了《消法》知识的宣传,根据《消法》“三包”的规定,手机买回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给予退还,在伊春区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换一部新的手机。 7、2003年11月,南岔区消费者刘中伟投诉,在南岔区东岗沙发店购买的价值2800元真皮沙发,不是真皮沙发是人造革沙发。南岔区消协到现场调查确认为是仿冒真皮沙发,在取得区工商分局授予的委托处罚权后。经南岔区消协处理,退换给消费者刘中伟沙发款2800元,并对经营者罚款300元。 8、2003年4月消费者在铁力市建材大市场X号厅购买2400元的瓷砖,装修完之后10天左右,有大量的瓷砖断裂,影响正常结婚用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经铁力市消费者协会调查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经营者与商家取得联系,把金百丽瓷砖大量断裂情况说明,经与厂家协商,厂家赔偿消费者2000元人民币。经营业主赔偿1000元,合计3000元人民币一次性经济赔偿。 9、2003年10月4日。消费者许海琴来铁力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在启哈啤酒时,启开的瓶颈发生断裂,把消费者的左眼部划伤。 铁力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同厂家进行联系,哈啤(鹤岗)公司同意解决此事。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许海琴各项费用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0、2003年4月,南岔区桦阳村村民李广臣来消协投诉,购买的价值五千元的播种机是假冒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南岔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到桦阳村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为该播种机是假冒伪劣产品,直接与经销商兰天农用机械厂联系。 经南岔区消协调解:经销商退还了播种机款五千元给李广臣。(伊春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