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因催生“霸王条款”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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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中,开发商利用自身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尽量减少自己应负的责任,却要求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面面俱到,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缔约与否的自由,其利益一般也得不到保护。那么,房屋认购何以出现如此多的“霸王条款”?广东省消委会昨日指出了“霸王条款”产生的三大原因。  首先,现行的合同格式条款大多是经营者或行业组织单方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其次,由于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合同格式条款缺乏有效的监督。另外,广东省消委会表示,因为合同格式条款不可能用一些固定的文本去规范所有的交易行为,因此导致大量的经营者自订合同格式条款。  广东省消委会同时表示,继本月公布了房地产认购环节中的“霸王条款”之后,将于9月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合同的“霸王条款”。有选择地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公开点评,并敦促有关企业予以改正,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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