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处理问题,武高汉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郑重表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电信卡的余额应由相关运营商以适当方式退还给消费者,“过期卡内余额不退”属无效条款。 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相关运营商电话卡余额不予退还的现象。对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处理,武高汉透露,国内一运营商认为,电信卡作为一种产品,应适用“三包”规定中的有关七天、十五天的退换货规定。 据介绍,国内一些电信运营商此前认为,用户在电信卡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金额应视为放弃通信使用权。对此,中消协明确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武高汉认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放弃的情况下,运营商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运营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做法,显然无效。”武高汉指出,电信运营商应当在电信卡超过有效期后及时退费,或者提供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解决方案。 针对这一问题,中消协还提出了解决办法。据介绍,在电信卡的有效期内,若因为运营商原因造成电信卡无法继续使用,应由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按面值或卡内余额返还,并赔偿损失;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不希望继续使用而提出退卡,须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一定手续费后退卡。若因双方原因造成电信卡无法使用,应按责任大小分担实际费用,消费者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后退卡。 电信卡超过有效期后,应按公平原则,扣除一定费用(运营商投入的合理成本)后退还卡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