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中旬,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委员会委员(福建省政协委员)王宗德、消委会执行主席何思谦先生等一行七人到福建省消委会、厦门市消委会进行为期四天的考察。就七月一日福州、厦门等地开放“个人游”到澳旅游后澳门与福建的消费投诉、信息共享等相关合作事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并就今后双方合作达成了意向。省消委会副会长、工商局副局长何友荣会见了澳门客人,并进行了意向性的交谈。据澳门消委会执行主席何思谦先生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委员会是澳门行政区政府属下的一个部门,享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澳门在1988年6月通过“消费者保护”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再于1995年经第4/95/M号法律规定做出重组,使消委会成为一个完全的政府部门。 1998年消委会在其属下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通过争议双方的协议,以具有依法、简单、快捷、免费及有法律效力之调解与仲裁程序,解决发生在澳门地区,涉及金额不高于澳门币5万元之消费争议。 与消费争议仲裁机制建立的同时,消委会亦推出“加盟商号”制度。各行业经营者若申请成为“加盟商号”,即承诺万一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有关争议必须提交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做出处理,此举,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及商号的商誉,有正面积极的作用。 为鼓励商号自律及促使其成为加盟商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对没有被投诉之商号,消委会都会发出年度的“诚信店”标志,以做出鼓励,同时通过不同渠道,向澳门居民及外地消费者做出推介。 此外,随着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将逐步形成。澳门消委会已先后与珠海市消委会、广东省消委会签定合作协议,通过协议,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与层次不断扩大与提升。例如在2003年,澳门地区居民在国内消费发生争议,经本会向内地转介之投诉有10多宗,通过协议得到适当的处理,同样,内地居地透过相关协议,向本会转介其在澳门消费者之投诉,同样得到应有的处理。 何思谦希望通过这次对福建的考察,能与福建达成区域合作意向,推进双方在不断优化维权工作等方面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他希望明年的“3.15”能到福建,正式与福建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消委会 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