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餐饮业的健康发展,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室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以及本市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相关之规定,上海市消保委会同物价.饮食行业协会对本市餐饮业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提供消费结算清单工作,内容如下: 一、餐饮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各类设有堂吃的餐饮业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结算清单。在消费者确认结算清单无误后方可收款。 二、各餐饮企业在 消费者提供消费结算清单时,应如实写明菜肴、点心、汤类、酒水、水国等项目的品名、单位、数量、折扣及合计金额。未经明码标价的项目,不得计入消费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时间,以及投诉电话。 三、设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最低消费的内容与标准,并在提供消费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四、各餐饮企业因该认真按照地方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提供消费者结算清单等各项工作。 五、本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适合组织对餐饮企业提供消费者结算清单执行相应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个规章组织实施处罚。 六、各餐饮业应当认真做好提供结算清单准备工作,不应迟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向消费者提供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