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立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体系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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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相应制定了5个示范文本,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相继出台。近日,按照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制定完成并公布。以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标志,北京市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已经建立。  据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就是要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费用、违约责任等,使物业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新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人们最为关注的物业管理费作了明晰,其中分为物业服务费用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按市场价两种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又分包干制、酬金制两种。酬金制物业管理,则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物业公司的酬金。物业服务费如有节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中;如物业服务费不足使用,物业公司应提前告知业委会,并告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数额、原因和建议的补足方案。此外,对诸如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迟迟不交物业费要交纳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等问题,北京市第一个《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上述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合同后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问题,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清退。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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