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情况民办教育出资人不得拿回报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3月18日
字体: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资人都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版权所有:CN315.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