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标准有变 新办法明年3月实施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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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央行将从明年3月1日起调整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再规定收单机构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比例,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按新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要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不再提出商户结算手续费不低于1%和2%的要求。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方的一些零售企业提出银行卡刷卡结算手续费率太高,影响了企业利润,因而限制消费者在商店内使用银行卡。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央行会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商业银行,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现行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  按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即自动取款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使用POS(刷卡消费)机跨行交易时,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2%。  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和批发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要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40元和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5元和2元。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同时,央行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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