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手机投诉多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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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月份消费投诉结果显示,一些手机维修商利用消费者不了解相关法规,在备用机上做文章的投诉已成为上个月的投诉热点。   有的消费者反映,到手机厂家的售后维修中心送修手机,半个月后仍未修好,致使消费者长期无法使用,维修中心却不提供任何补偿。对此,北京市消协表示,维修中心的这类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手机三包规定》,因为规定第15条明确指出,送修的手机主机如在7日内不能修好,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而多数消费者其实对这一规定并不了解,往往对手机维修时漫长的等待无可奈何。除了上面提到的外,《手机三包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手机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致使维修者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还未修好的,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应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第17条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手机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日还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也应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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