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出台《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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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如果在北京市各级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信息将全程公开。  此次出台的《若干规定》共21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的公开,可以概括为“案件执行十公开”。执行启动公开: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立案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的义务,以及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员公开:公开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执行措施公开和强制措施公开:公开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时间、对象及其数额,以及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结果。公开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或者其他案外人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就拘留、罚款的决定向上级法院要求复议的,还应公开复议的结果及理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艾地强调,全市法院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规定收取执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预收、多收申请执行费,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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