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偿付标准已确定,参加全市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职工,其保险最高偿付标准上调到18.7万元。 北京市目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118.6万人,参保覆盖面达75%。按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2002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额为1万元,所以2003年度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应为4万元。2003医疗保险年度,是指从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 除极少数困难企业外,北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绝大多数同时又参加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照全市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有关规定,2003年参加全市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调整为18.7万元。年度内参保职工累计发生医疗费用时,在5.3万元以上至18.7万元之间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偿付90%,个人自付10%。与此同时,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最高的为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850元,最低的是一级医院第三次住院为250元。 据了解,这次调整是本着不加重职工个人负担,保证职工医疗待遇的精神进行的,原则上实行取整、微调。最高偿付标准按政策一次调到位,保证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考虑到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办法规定的调整数额上作了较大幅度的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