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0月15日公布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等,否则将受到最高30000元的处罚。 新出台的《办法》共计19条,内容涉及眼镜制配相关的定义、眼镜制配者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罚则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这一《办法》。 《办法》对眼镜制配、成品眼镜、配镜验光等专用术语的含义,作出明确阐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配镜验光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办法》指出,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者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要准确可靠。 据悉,违反规定的最高处罚在30000元。主要处罚包括,对使用没有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检测设备的,处2000元以上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二条还规定,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另外,《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