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为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3年6月份至9月份组织开展了评定2003年~2004年度商业服务业企业“诚信单位”活动。 该活动同时也为了促进商业服务业履行法定义务,加强自律,使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使用安全放心的产品,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快捷、满意的服务,体现以“消费者需求为本”的原则,不断适应消费者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企业通过诚实信用的经营,以诚取信,优质服务,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从而为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作出企业应有的贡献。 该活动坚持“企业自愿、严格审查、慎重确定”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报名参加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初审,并结合市场调查与消费者的反映、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核准了32个省、市的商场、旅店、饭店、电信、维修等行业的124个商业服务业单位为2003~2004年度“诚信单位”。 此次被核准的“诚信单位”能够较好地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服务机制,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严把进货关,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努力减少消费者权益争议,如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做到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不出班组、不出部门、不出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核准认定的“诚信单位”每两年为一届,本次为2003~2004年度。现将“诚信单位”名单予以通告。 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对以上“诚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诚信单位”按照称号标准严格自律。对获得“诚信单位”称号者在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不符合称号标准的情况,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要取消资格,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做好对上述“诚信单位”的日常社会监督,共同营造让广大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 (“诚信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