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贷款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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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答问时指出,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机构,它的出现,将为公众购车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将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  该负责人指出,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公众在寻求购车贷款过程中,要有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自觉抵制非法设立机构非法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二是自觉抵制可能出现的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办法》及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利率、超范围开展业务等恶性竞争行为。这样做,有助于监督汽车金融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业务,也是对公众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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