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实施首日 百姓两问安全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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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起,《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某些报纸和网站称,如家中丢了自行车,有坏人在小区伤害了居民,由物业负责。对此,房产部门有关人士强调,不能一概而论。  一、交了物业管理费能保安全吗?  有不少居民称,向物业公司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含有一定比例的保安费,这是不是意味着:出了安全问题,就该物业“买单”?  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称,这种“保安”是泛指整个小区的,不是针对具体哪一家的安全。因为保安费较低,物业公司因此不可能像保险公司那样“照单理赔”。  当然,保安看见有人在小区侵害业主利益时要制止,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若小区内出现丢东西、伤人,物业该不该赔偿要视具体情况,关键看事发时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如何约定安全责任?  新条例引入了“赔偿责任”。房产局称,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服务合同对安全无约定的,则不承担具体责任。  但问题是,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在服务协议中称,“不承担居民财产、人身安全责任”,有的则干脆不提。  房产部门有关人士称,今后物业服务示范合同会对此加以明确,以前签的物业管理合同,可以再补充条款。业主大会可以与物业公司重新协商小区安全服务标准,如增设保安、增加安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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