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消费安全,农业部以第31号令形式发布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对与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相关的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种、饲料、药物使用,产品净化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产品标签》。按照《规定》要求,水产养殖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今后,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并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