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治理虚假广告的原动力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3年4月22日
字体: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在谈到治理虚假广告时指出,消费者是虚假广告的直接受害人,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伤害后积极、坚决地主张权利的行为,是治理虚假广告的重要原动力。  董京生强调说,目前我国发布的广告基本是在生活消费领域,对虚假广告不仅要有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而且还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只有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消费者组织,以及因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伤害的相关企业、消费者等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虚假广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治理。  在谈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时,董京生特别强调,虚假广告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故意或欺骗,所以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处罚,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应获得双倍的赔偿。第49条是打击虚假广告效果很好的激励机制,而且成本很低,政府不需要更多的投入,消费者按照第49条去主张权利,受到损失的是制假者、做虚假广告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社会应该尽快达成共识。  对于社会上的虚假广告各地消协要应尽可能揭露它,让消费者知道为什么它是假的,然后由消费者根据这些信息自已去做选择。董京生介绍说,中消协这几年一直把虚假广告列为全国各地消协的同步统计事项。从2000年开始,中消协每年8月开展“揭谎月”活动,去年又结合“科学消费”年主题,把“揭谎月”活动变为“广告评议”活动,就是针对当前商品和服务广告中假借科学名义,用假科学、伪科学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请专家学者出面参与、公开评议,把评议结果通过媒体公布出去。最近,中消协准备在自己的网站上建立一个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广告评价系统,让消费者在网上对广告进行评价,从而使中消协能够对目前广告中的一些敏感问题,比如酒和保健品等广告中使用儿童形象的问题,广告中商业意思是否属于合同中的要约邀请表示等越来越普遍的问题,直接在网上征询消费者的看法,然后把消费者的普遍意见向社会予以反映。  董京生最后意味深长地说,商业广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影响重大,广告有一个天生的片面性,只说好,不说不好,消费者从广告上获得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如果这种信息的缺陷再被夸大,就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消费者对广告应该保持一个客观的心态,尤其是对那些绝对化的,违背科学、生活常识的广告应多一些自我保护的意识。

版权所有:CN315.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