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湖南长沙消费者阳曙文因迟到3分钟未能办理登机牌被拒绝登机,在办理退票时,原本购买的六折机票,被航空公司要求按全价机票扣除40%作为退票费(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10月17日A1版 《机票费510元 退票费340元》一文)。阳曙文因不满这一“霸王”规定状告航空公司。长达3年多诉讼,历经两级法院4次审理,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退还阳曙文机票款620元,厦门航空公司主张的退票费需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014年5月30日,阳曙文通过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花640元(其中机票费510元)购买了一张同年6月2日厦门航空公司从重庆飞长沙的六折机票,起飞时间为11时45分。因迟到3分钟,厦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需要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为由,拒绝为阳曙文办理登机手续。随后,阳曙文提出退票时,却被要求按全价票款848元收取40%即340元手续费。
多次沟通未果后,阳曙文一纸诉状,将厦门航空公司、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购买机票所花费的640元,及支付相关诉讼费1017元。
2015年9月,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在扣除阳曙文误机费339元后,退还阳曙文剩余款项281元(保险费除外),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阳曙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长沙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阳曙文对重审判决结果仍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退还阳曙文机票款510元及机场建费、燃油附加费共计620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曙文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公司拒绝为他办理乘机手续时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阳曙文要求退还机票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合同解除系其违约所致,法院不支持他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厦门航空公司认为应收取全价机票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门航空公司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因厦门航空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审理,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据此,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