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娱乐信报消息,王某驾驶租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骑车人撞伤,造成经济损失11.8万余元。事后王某发现这辆车没上保险,遂起诉要租赁公司赔偿损失。虽然租车时签定的合同中写有“如发生交通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但王某认为该合同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一审法院以租赁合同已经约定为由,驳回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王某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年检时,须提供第三者保险单据。该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必须保证其出租的车辆是准许行驶、手续齐全的,他是在不知道该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他承诺的是指“车辆行驶必须具有的保险责任之外的责任”。他认为自己签订了霸王条款。而中消协定义的“霸王条款”就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租车格式条款合同系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现双方对条款提出不同的解释,应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因为汽车租赁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时,未向王某解释其“车辆手续齐全”所包括的内容,造成王某按通常的理解解释该条款,故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该事故赔偿的主要部分;王某在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时,没有向世纪行公司了解有关争议条款的内容,就签订格式条款合同,亦有过错,他本人也应承担因其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骑车人损失的次要部分。因此,一中院依法判决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7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