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把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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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把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照行业规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索取患者的财物等。  新《条例》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等。对于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现象以及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都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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