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实施了消费者投(申)诉披露制度。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选择典型性、群体性、警示性强的消费投(申)诉公开处理,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披露,公开处理结果。 对被披露的个案投(申)诉信息采取实名披露,包括:经营者名称、被投(申)诉次数、侵害事实、造成后果及处理结果等。 实施消费者投(申)诉披露制度,能够更好建立消费导向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警示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走向,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效果,它是维权方式方法的创新。 投(申)诉披露的范围包括: 1、 含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店堂告示; 2、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的; 3、 电信、铁路、交通、航空、银行、保险、教育、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对消费者具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 5、 在一段时间内,同一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服务受到多次投(申)诉的; 6、 被投(申)诉方收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交的投(申)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 7、 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调解消费纠纷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的; 8、 被投(申)诉方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但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超过约定期限30日未履行的; 9、 商品存在缺陷,无法及时追回并有可能继续侵害其他消费者的; 10、其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烟台市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