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就如何更好地解决电信消费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就进―步做好电信消费争议处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积极配合中国网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公司,各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适应形势的发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各地电信服务中的消费争议,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中国网通集团所属各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 通知指出,中国网通集团所属各企业应做到: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自觉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按照《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合理地解决电信消费争议。 3、企业如不能与消费者就争议问题协商和解,应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同时,主动接受争议发生所在地的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的调解。 4、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如设仲裁机构,企业与消费者可向有关仲裁机构就电信消费争议申请仲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积极与中国网通集团所属各企业沟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妥善处理电信消费争议,使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此间人士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大集团公司的消费者事务的部门,就可能的消费纠纷,特别是各地在调解纠纷中遇到的困难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是维权工作的积极举措,必将促进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乔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