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生产销售假药、因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七种行为,将被国家药监局纳入“黑名单”,这些企业将进行重点监管。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
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