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商局等三部门发布《游客出游须知》
来源: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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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旅游事业也即将迎来新的高峰。面对近年来旅游侵权日益增加的现状,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游客出游须知》。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从事旅游接待业务必须持有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明确限定,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所设门市部或经营部不得以部门名义开具收据或发票。  二、旅游者必须和旅行社签定书面的旅游合同,自治区旅游局监制印有天蓝色新疆旅游标志的《新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其内容较为详细,游客须认真填写,尤其是对是否参加意外险、是否同意联合拼团要明确签字认可。总的原则是平等协商、诚信无欺、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做到明明白白旅游,明明白白消费。此合同一式两份,游客持一份,旅行社持一份。游客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一批。三、旅行社所做广告及宣传有可能较为简单,在签合同时游客有必要明确旅游线路、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且签约落实。对于过低的价格要慎重选择。四、合同一经签定,游客将全款交给旅行社。旅行社经营期间在旅游行业管理部门都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作为服务质量保证赔付基金。五、由于旅行社在操作期间,特别是“五一”、“十一”、春节大假期间,一些原定计划、方案等会在落实时受到影响,对此请游客有心理准备。旅行社要努力解决困难,游客也要理解旅行社遇到的困难。如发生问题应积极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不要一味强调“维权”而扩大损失,出现重大分歧可与当地旅游质监所、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联系请求协调处理。此内容同样适用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旅游终止等情况。 六、旅游购物要慎重,不要轻信导游、店家的过分保证,尤其对玉器商品应当看是否有鉴定证书。七、出现纠纷客观对待,可以先和旅行社协商解决,可以到旅游质监所、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请求投诉、申诉解决,还可以申请旅游仲裁或到法院诉讼。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0991-2811875、0991-2337315、0991-23363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0991-88319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0991-2314315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991-12315乌鲁木齐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电话0991-4623900(新疆消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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