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四大电信公司,正式向其递交《关于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的函》。在函中,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近两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和全国的一些省市消费者协会都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全国消协系统也对这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电信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反馈。但是,有关电信企业至今对此问题仍未作出积极反应。今年2月2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认为有必要就此问题再次向四大电信公司进行勾通,阐明观点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当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解释;尤其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四、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采用明折明扣、卡上标注打折印记等方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它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认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认为,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当前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希望各电信企业“要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针对“电信卡余额不退”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认真倾听广大消费者的呼声,提高企业诚信服务的意识,使电信卡余额的归属问题能早日得到解决。